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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

日期: 2019-08-19 22:06:13 作者: 孙荣

  2019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一)

  1. 教材第64页中,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但以前教材上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请问是不是从2019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不会涉及到“资产减值损失”、而是涉及“信用减值损失”?

  解答: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2. 教材第66页,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但2018年教材是将该金额直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请问该金额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还是直接计入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3. 教材第70页【例2-38】计算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值税时,是按卖价减买价,然后价税分离后计算的增值税。请问,买价里既然包括了购入时含的利息500 000元,为什么计算转让收益时不计算收回的500 000元利息?即增值额是否应该是“35 500 000+500 000-26 000 000”?或者,是否可以按卖价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计算转让增值额?即增值额是“35 500 000-25 500 000”?

  解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转让金融商品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转让金融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据此,教材第70页【例2-38】符合上述规定。

  4. 教材第96页倒数第5、6、8行中,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是否应该是“销售净额”?因为倒数第10行中提到的就是“销售净额”,而销售净额=销售额-销售退回与折让。所以本页计算公式应该为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解答:对于毛利率法的应用,可区分两种情形进行理解:

  1、通常情形下,用“销售额”直接计算教材第96页倒数第5、6、8行中“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成本”等3项指标,即: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额×100%

  销售毛利=销售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额-销售毛利

  2、例外情形下,即存在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时,需要将该影响因素予以扣除,从而引出“销售净额”的概念,相应地应用“销售净额”计算教材第96页倒数第5、6、8行中“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成本”等3项指标,即: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

  5. 教材第99页【例2-81】中,因台风造成库存材料的毁损,其增值税为什么不像【例2-79】、【例2-80】一样,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解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4项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还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核算。

  据此,教材第99页【例2-81】中,因台风造成库存材料的毁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与【例2-79】、【例2-80】所涉及情形不同,相应地会计处理也不同。

  6. 教材第117页【例2-101】中,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但是根椐财政部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的第二条“关于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出,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功能等原因而报废的损失在“营业外支出”反映。请问该题中,结转报废的净损失到底应通过哪个科目核算?为何不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解答:在教材第117页【例2-101】中,固定资产清理完毕所产生的处置损失或报废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置净损失,因此,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而不是“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核算。

  但在实务工作中,如果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或报废损失属于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如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丧失功能)造成的损失,则应通过“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

  7. 教材第141页【例3-19】的最后一行,丁企业预期支付金额中,(6.5-5)×100=150天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请问该计算公式中,这100名部门经理的6.5天带薪年假中,是否“1.5天是2017年结转而来,5天为2018年应休未休的”?

  解答:教材第141页【例3-19】题目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公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年假时,首先使用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

  据此,100名部门经理每人将在2018年享受的6.5天年休假中,首先享用2018年的5天年休假,超出的1.5天为2017年应休未休结转而来。

  8. 教材第213页(6)“存货”项目中,没有提到“发出商品”这个科目。请问“发出商品”这个科目应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哪个项目中?

  解答:“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同时,请参见教材第213页【例6-3】。

  9. 教材第213页(3)“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的填列中提到,该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第211页倒数第2行中关于“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填列说明也是这样表述的。请问这里填列“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时,是否应再加上“预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因为216页(4)“预收款项”中对其借方余额的处理方式就是这样介绍的。

  解答:“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10. 教材第7章第二、三、四节之间的逻辑结构需要进一步讲解,第二节中讲到的“产品成本项目”和第三节中讲到的“要素费用”是什么关系?要素费用是否就是成本项目的细化?

  解答:教材第七章第二、三、四节之间的逻辑结构如下:

  第二节“产品成本核算概述”,对产品成本核算的要求、产品核算的一般程序、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等进行概述介绍。

  第三节“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配”,从产品成本归集和分配的基本原则、要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归集和分配三个方面具体讲解产品成本如何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四节“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介绍产品成本的具体计算方法,适应各种类型生产的特点和管理要求,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三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主要用于对所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按照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分配,从而确定出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要素费用就是成本项目的细化。

  11. 教材第284页最后一段,关于政府会计主体的表述中提到,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军队,但最后两行又说军队的会计核算不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请问这是否矛盾,应该如何理解?

  解答:这里不存在矛盾。教材第284页的本段内容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首先界定政府会计主体的构成范围,由于军队属于与政府财政部门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部门,因此,政府会计主体包括军队在内。

  二是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适用范围角度,明确构成政府会计主体的各个组成部门是否都全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问题,其中,由于军队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单独的会计制度,因此,将其排除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范围之外。

  12. 教材第295页倒数第2行中,“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请问这个分录是否会影响借贷平衡?

  解答: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减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即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行政事业单位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进行改建、扩建的,在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时,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此分录是平的。

  13. 教材第298页【例8-6】的(4)中,上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为何还要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解答:根据财政部最新出台的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其中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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