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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期货法律法规辅导资料:首席风险官职责

日期: 2019-09-05 17:17:23 作者: 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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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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