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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

日期: 2020-05-20 10:47:12 作者: 孙荣

【主要内容】

法的形式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知识点:法的形式(★★★)

(一)基本规定

形式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提示1】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2】除上表所列外,我国法的形式还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我国法的形式。

(二)重要细节

1.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制定机关修改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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