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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析证券从业考试2015年考点精讲:第九章第二节

日期: 2019-08-08 14:02:10 作者: 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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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

  要点一

  (涉及证券投资咨询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

  《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等。

  二、《证券法》(2005)的有关内容

  1.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媒等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

  2.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

  3.第207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20万元罚款。

  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1.第20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2.第22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点拨1】201 1年新大纲将两法由熟悉变成掌握,并删除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要点二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一、配套的自律性文件

  《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

  1.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的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监管。

  2.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机构的要求包括如下几点。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

  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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